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谁给取证?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我们知道,工伤认定需要相关证据,以作出公正评定。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工伤认定取证责任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谁给取证?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认定谁给取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认定办法 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谁给取证的详细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我国的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则需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劳动者仅需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网,咨询工伤认定举证的相关律师。
  
  


·辞职后还能工伤鉴定吗?
      我们您都知道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去做工伤认定,由自己所在的单位承担应有的责任,大众普遍的想法时工伤的鉴定是要在自己身为本单位员工时才可以去申请,对于已经离职之后的员工是否可以鉴定工伤仍存在不少的疑问,今天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您关心的关于辞职后还能工伤鉴定吗这个问题,希望能对您...


·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怎么办?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会在入职当天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 使得双方的劳动关系规范化。在发生纠纷时,劳动合同便成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以下是证明...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21世纪,有些人可能会面临着签订了有年限的劳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21世纪,有些人可能会面临着签订了有年限的劳动合同却无故被辞退,而这时我们就会想到被辞退后的种种事情,违约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购买以及公积金的缴纳等。下面我们就针对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情况下的种种您最为关心事宜做个简单介绍。 一、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后的违约金和...


·孩子上小学的劳动合同怎么写好?
      现在很多学校对学生的资质审核很严格,有些学校甚至要求家长出具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但是有很多家长不理解到底为什么要这么做,也有很多家长根本不明白这个劳动合同要怎么写,那么到底孩子上小学的劳动合同怎么写好,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孩子上小学的劳动合同怎...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两个工作地点吗?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两个工作地点吗? 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两个工作地点吗? 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


·童工的介绍人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就属于童工。我国禁止企业招聘、使用童工,对于使用童工的企业,会处以行政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童工都是有人介绍给企业的,那么童工的介绍人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童工的介绍人怎么处...


·建筑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建筑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工程建设的周期往往比较长,建筑企业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后,会开始进行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电梯安装工程、照明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作为具体施工企业,要在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写清质保期等事项。那么建筑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


·工程招标投标具有哪些特征?
      (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到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


·带薪休假还要扣绩效工资吗?
      带薪休假还要扣绩效工资吗? 带薪休假是不需要扣绩效工资的,对于带薪休假的情况,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待遇的,不会扣除绩效等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带薪休假还要扣绩效工资吗? 不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理》规定: ...


·工伤鉴定时都看什么材料?
      在建设工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确保的重点,不仅是建设工程还有其他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都十分关注安全性问题。工作时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受害者经济以及身体健康的巨大损失,因此规定工伤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受伤之后首先进行的是工伤鉴定,那工伤鉴定时都看什么材料?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需要的...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是怎样的
      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虽然替用人单位工作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如果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 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一定是雇佣关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