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中关于罚金的规定有哪些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在我国,罚金刑有着无法代替的作用。在新修订的《刑法》中,罚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样新的修改,让我们的《刑法》更符合如今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做到了与时俱进。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刑法》中关于罚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罚金的定义要正确适用罚金刑,首先要了解罚金的定义和内涵。什么是罚金,它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倒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因此,应当正确理解罚金的定义。
  
  二、罚金刑的量刑种类修订的刑法对罚金刑的选用主要规定的以下几种形式:
  
  (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犯罪数额巨大或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如《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并处罚金。
  
  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并必须适用。并处罚金多适用于罪行较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可以看出,危害程度不同,法定刑就不同,不仅主刑的法定刑不同,附加刑的法定刑轻重也不相同。
  
  (3)并处或单处罚金。
  
  即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一定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主刑,单独判处罚金。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盗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即如果选择了主刑就不能选择罚金,选择了罚金,就不能选择主刑。如《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后两种类型的罚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或刚够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的犯罪。对罪行较轻的犯罪规定一定的主刑或者规定一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这样比较科学、合理。
  
  随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刑法》也要跟上步伐。金钱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荣辱得失挂钩,这样更有利于我国对犯罪者的制裁。但罚金刑一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否则将会出现不公平、株连无辜等现象,《刑法》中关于罚金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什么是缓刑,缓刑如何执行
      罪犯即使在判刑的时候被判缓刑,那也是需要实际来执行缓刑的,不过此时缓刑如何执行才好呢?而我国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注意被判缓刑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下文中我们就为您带来相关内容,帮助你了解缓刑如何执行的内容。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劝说他人去投案,虽然不属于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是比协助抓捕社会效果更好,同样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 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


·遗失物被侵占属于犯罪行为吗?
      遗失物被侵占属于犯罪行为吗? 想必您都有在生活中有丢东西的情况,当我们的遗失物被侵占构成犯罪了吗?通过法律途径是很有必要的,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破坏社会秩序是会构成犯罪的,遗失物应当被归还给其权利人,若把权利人的财物或遗失物占为己有会构成侵占罪。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


·在我国伪造货币罪的货币指什么
      假钞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流通是非常少的,即使我国普通公民不能够辨别假钞,不过在银行存款的时候,银行会直接将假币没收。但是也不能绝对的说伪造货币的这种行为就彻底被杜绝了。而且有不少的公民,其实对于在我国伪造货币罪的货币指什么都不是特别的清楚,刑法当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在我国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抵刑期
      指定监视居住是否抵刑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


·刑事案件中的回避情况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的回避情况是什么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信用卡诈骗怎么量刑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的话,就要依法对其量刑处罚。那实践中信用卡诈骗怎么量刑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专门针对各类刑事犯罪制定实施的法律,对我国的刑法拟出了一个完备的规章制度。我国新刑诉法于2013年实施,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特定的标准。那么你知道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吗?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该怎么处理
      在犯有数罪的情况下,自然需要分别对每个罪名作出处罚,然后在进行并罚。这个时候就有可能出现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情况。那现实中要是法官判处罪犯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话,此时具体应该怎么来处理呢?相信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下文中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有期徒刑拘役并罚 对于数罪并罚,我国...


·监视居住刑诉法法条有什么内容
      监视居住刑诉法法条有什么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


·盗窃和扒窃的定罪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和扒窃的定罪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