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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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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由于政府有祁阳市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征用、征收属于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故而祁阳市相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祁阳征地补偿新标准,对征地行为加以约束,借此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该征地补偿补偿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要求,现就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划分,具体为《祁阳县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见附件2),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措施,确保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正合理、依法依规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五、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和永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见附件1,下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1〕28号)同时废止。《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施行前已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补偿金额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的,且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政府机关在具体征用某块土地时,需要按照该标准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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