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上是什么样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一些事故的话,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个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的问题,国家是给出了一定的规定,以及法律适用上的规定,那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上是什么样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践中,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屡屡对此问题作出批复答复,以明确其适用。但从总体上看,效果并不理想。 “上下班途中”虽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专业术语”,而是日常用语而已。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必须以普通人的观念对待它。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参照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它包括以下四方面。空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所谓合理路径,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是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一般来说,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劳动者绕道的正当理由原则上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对理由不正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要注意居住地或工作地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情形。虽然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解释为“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指的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确定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目前,由于企业普遍不提供住宿条件,而工人又经常加班加点,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单位还可能存在工人“私自”加班的情况,甚至职工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这些致使《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常困难。目的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认为,新《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笔者认为,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除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外,还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因为以上下班为目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内容,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是上下班途中的时空表现形式。因此,有些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因素如上所说,“上下班途中” 一般应结合上下班行程路径、时间和目的三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但是对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必须符合“合理性”。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过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如果上下班时间、以及目的地趋于合理,则可以支持其上下班行为。因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但是,该合理性不能作过于扩张的解释,也不宜作过于狭窄的理解,对于上下班路线、时间以及目的合理性的把握应当有一个度。在我国的法律上是做了相应的解释的,一般来说在对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认定过程当中,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比如说需要考虑到相关的空间因素、时间上面的因素、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因素等等。
  
  
  


·在我国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多少
      为了使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得到贯彻落实,避免用人单位单方面不和员工签订合同,国家其实是明确要求单位必须要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一个月之内,和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同时不签订合同的话,必须要给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首先员工个人就需要知道在我国单位不签...


·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劳动关系吗?
      当今社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建立许多复杂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那么,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劳动关系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事项。...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际工作中,一般新员工入职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而试用期的长短,需要依据所在公司的规定而定。通常情况下,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都会给予一定的工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试用期间的工资会有所差别。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


·工程建设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它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一部
      工程建设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它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一部分人的工作问题。相应的支付工程预付款也就成了特别让人关注的问题。那么建设工程款支付纠纷有哪些形式?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介绍工程支付款以及法律规定的解决方式来为您提供学习渠道。 一、支付工程款的几种...


·劳动关系证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而单位就需要支付薪酬,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劳动关系,对于工作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关乎到自己的工资以及福利,特别是要以书面的形式来确认,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一定的规,那劳动关系证的认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两个极端:步步为营与合...


·在我们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限制
      在我们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而且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有可能还需要进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么,我们的法律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都是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


·一、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未鉴定工伤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进行工伤的鉴定,如果劳动者未鉴定工伤可否解除劳动关系呢?这个问题是很多劳动者非常关心的,也是经常会遇到的,有些用人单位再劳动者受伤之后就私下解除劳动关系以逃避自己应付的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做如下的整理。 一、未鉴...


·怎么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要点是:(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发生坠落。(2)从事电工作业(或手持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发生触电。(3)在车间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闲衣服;或虽穿工作服但穿着不整,敞着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机械缠绕。(4)长发不盘入工作帽中,造成长...


·签定劳动合同有什么用
      签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并与之签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合同。通常比较正式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与劳动内容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会说明劳动范围以及报酬和劳动时间。《劳动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


·员工工资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作中,大多数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资,什么情况下会涨工资,哪些情况又会扣工资,这些都在员工工资制度中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大多数人对这个规定并不了解。因此,我们将在下文详细介绍员工工资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供您参考。 员工工资制度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