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采集血液事故罪法律规定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法律的一大职责就是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献血我们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在医院等地都会设立无偿献血的地方,而在献血时候会对血液进行检测,来保证血液的健康性,但是有时候会出现血液的检测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法规中有所规定,那采集血液事故罪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多传染性疾病可以通过血液来传播,因此在采集血液的时候要认真严谨的进行,防止出现检测的事故发生,如果发生检测事故,就要依法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说及其严重。
  
  


·跑分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帮人跑分如果构成洗钱罪的话,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标准
      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如果非法种植,就可能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那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生活当中的一些犯罪活动,司法建设当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对犯罪活动的量刑问题。可以说,量刑是法院针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践的最关键的一步。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量刑的问题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


·非法制造弹药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非法制造弹药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一、非法制造弹药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非法制造弹药罪既遂会判得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 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生活中关于诉讼的案件有很多,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情节较轻,刑事诉讼情节较为严重。我们都明白,诉讼一般都会请相关的律师做代理,出来相关的案件,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


·刑事案件中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该如何认定和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公司及其他用人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家或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对于挪用公款,拒不归还的,将处以行政拘留,那么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该如何认定处罚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该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


·最高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针对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我国最高院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那最高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可能您不知道,我们尚未制定专门的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不过也有相应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聚众斗殴罪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最高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


·最新刑事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我们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


·新刑诉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新刑诉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主要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