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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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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上在处理相关的刑事案件时,是由检察院和各级法院两个级层一起完成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一审之后,检察院是可以进行再起诉的,也就是所谓的抗诉,那么究竟什么是抗诉,我国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基本概念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提起抗诉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特殊情况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新证据”是指什么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内容,抗诉是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所做出的决定,但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大的负责,它不仅仅是简单的二审,而是站在法律的更深处对某一个刑事案件的再梳理,是我国对人民负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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