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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价格鉴定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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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价格鉴定要在规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委托人和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相关工作都是缺一不可,包括委托书的准备、鉴定人员关于作业方案的计划、对有异议情况的解决方法。具体内容我们如下为您介绍:
  
  一、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价格鉴定;2、受理价格鉴定;?3、现场勘估;?4、鉴定、估算;?5、出具鉴定报告书。
  二、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2、委托鉴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3、委托鉴定的理由和要求;?4、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鉴定委托书应当附有鉴定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三、价格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鉴定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鉴定业务合同,约定鉴定有关事项。
  四、价格鉴定人员承办鉴定业务应当制定鉴定作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鉴定人员实施鉴定,应当对鉴定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鉴定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后,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对关系鉴定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鉴定方法进行估算,作出鉴定结果。
  五、鉴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
  鉴定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鉴定目的,鉴定日期;?2、鉴定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3、鉴定因素分析,鉴定勘测数据,鉴定使用方法,鉴定结果;?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价格鉴定首先按照必要的程序,并且委托人确定好委托价格交给鉴定机构,在双方都互相了解清楚明白后签订好有关的业务合同,鉴定人员确定好鉴定作业方案再经一系列的审核之后做出鉴定结构,最终以书面报告形式交给委托人,如果鉴定委托人对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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