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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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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一、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二、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处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损坏公私财物金额达五千元以上,或者次数在三次以上的,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伙同三人以上对公私财物进行破坏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此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话,最高可以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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