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一、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关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共是包括三个方面的,首先是村支书利用了自己职务之上的便利,第二就是确实有占有的行为,比如说将农村的集体土地占为己有,最后这种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必须达到一个标准,才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的。
  
  
  


·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规定有哪些?
      让犯罪人员服刑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人员,同时也为了教育犯罪人员,使他们可以通过服刑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今后可以更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鼓励服刑人员,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申请减刑。那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规定有哪些?一起和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规定有...


·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是怎样的
      很多侵犯财产的犯罪当中,定罪之后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数额,才能确定大概的量刑幅度,之后作出的具体处罚才是比较合理、公平的。对于诈骗犯罪而言,此时也是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那其中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


·如何运用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均衡原则是刑法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原则,但通常会被人们所忽视。而在我们实际生活里,有很多人都不知道量刑均衡原则是什么,也只有询问律师才会了解。即使这样,我们照样不太懂。所以这已严重影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发现并强调运用量刑均衡原则已经显得非常重要。所谓量刑均衡,...


·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


·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


·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近年来,看新闻报道时我们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公司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有着高额的利息,不久之后却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别人已卷钱出逃。这其实就是一种集资诈骗罪,通过某个项目吸引群众,实为诈骗。那么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


·寻衅滋事罪用砖头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用砖头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如何认定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达到24小时的,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定罪处罚,那么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如何认定,请看我们下文解答。 一、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如何认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销售有害食品罪怎么构成的?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


·羁押与行政拘留有哪些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羁押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羁押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


·合肥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通过新闻经常可以看见一些吸毒和贩毒的现象,但却不知道制造毒品的行为,因为制造毒品在一定的量构成制造毒品罪,那么,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合肥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肥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