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诈骗类的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然而这其中还包括了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等,这些都属于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法律方面做出的规定自然是不一样的,那其中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
  
  (二)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外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而这里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人如果一开始就采取虚假手段,打算通过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以此来非法占有贷款的话,此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仅仅是贷款之后丧失了还款能力的,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另外还需要一点,关于贷款诈骗罪要求必须达到较大数额的,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用借条可以对公账付款吗?
      用借条可以对公账付款吗?这个是不可以的;但如果两者都是属于对公账户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转,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第二百三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


·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网络借贷应注意什么
      在这样一个借钱难的大时代背景下,银行借贷多数惨遭碰壁,网络借贷却因方便简捷备受青睐,可是网络借贷的虚拟性以及缺乏法律监管、制度层面的诚信制度系统支撑都是让人望而却步的几大因素,到底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呢,网络借款靠不靠谱。如果想网络借贷应注意什么,才能确保安全呢?请看下面的具体内...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特点 存货(现货)质押贷款是常见的质押贷款类型,它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


·借贷合同有偿无偿是否有限制
      借贷合同有偿无偿是否有限制?没有限制,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一般没有约定利息的就视为无偿合同,如果有约定利息就是有偿合同,具体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另外,根据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有偿的民间借...


·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许多公司会选择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以使公司可以更好地发展。而发行的债券中就包括了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该公司的股票,这种债券也受到了许多投资人的青睐。那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成本怎么计算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务债权意思是什么?
      债务债权意思是什么? 一、债务债权意思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务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务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债务人还款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


·要是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要是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要是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可以先从侧面提醒,如果侧面提醒后还是不还,那此时应该正面和他交涉,说明自己的态度,仍旧不愿意还钱的话,可以请求他人协调处理这个问题,找朋友或者律师和对方谈判,要求马上还款,必要时可以要求赔偿,如果解决不了,应该采取起诉的...


·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有何影响
      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有何影响在公司发展壮大的历程中,一定会遇到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融资”。融资作为公司发展壮大的资金基础,目前主要有发行债券和股票两种方式。那么,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有何影响?律师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利影响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如何进行企业债权债务的登记?
      如何进行企业债权债务的登记? (一)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要求 1、管理不够重视(呆账、坏账—制约企业发展) 2、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不仅是财务 部门的事,应属于综合管理、经营管理的范畴,应改变观念,加强各部门的协作意识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3、 ...


·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企业之间进行涉及股
      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企业之间进行涉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时,首先要由专业的清算组处理好财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理清债权债务关系,而由于其千丝万缕的复杂性,整个清算过程也并不简单,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初步的介绍。 一、债权概述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