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在我国,孩子的抚养费不是由国家部门征收的,而是有孩子的家庭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按时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抚养费不同的是,社会抚养费是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征收的,所以社会抚养费和抚养费就是不一样的。结合您所提出来的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我们就区分为您回答吧。
  一、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1、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管是社会抚养费也好,还是抚养费也好,肯定都是针对一些经济收入确实有困难的成员来说的。我们首先来说社会抚养费,如果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时候,真的有困难的话,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向当地的计划生育部提出申请。还有抚养费的减免也是总会有困难的话,可以减免抚养费。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找律师
      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不少人此时都会选择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分割财产。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如何找律师呢?首先还是要看离婚过程中是否有需要找律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 一、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


·刑诉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法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刑诉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法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证据不足宣告无效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内涵,也强调了相关情况下的婚姻的有效性。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构成要件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


·婚前协议的效力怎么确定 婚前协议有哪些法律效力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公平协商,订立婚前协议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那么具体来说婚前协议的效力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在我国未婚生育抚养费多少钱?
      在我国未婚生育抚养费多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定结婚条件都有哪些
      法定结婚条件都有哪些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


·法院会根据孩子意见裁判抚养权吗?
      1、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


·如何选择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那在协商好了离婚事项之后就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若是选择诉讼方式离婚,就要先确定好管辖法院才行。究竟离婚夫妻该如何选择法院起诉离婚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选择法院起诉离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一般是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男方给女方的赔偿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离婚男方给女方的赔偿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男方应该给女方支付的赔偿标准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而且并没规定经济赔偿一定是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如果男方需要给女方赔偿的话,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然的话就是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出轨等过错行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


·婚内保证书有效条件有哪些
      很多时候签订婚内保证书的都是在婚姻关系中犯过错的一方,此时出于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考虑,另一方就会要求其写一份书面的婚内保证书,保证自己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这样的保证书也是要在生效之后才能起作用的,那么婚内保证书有效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婚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