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在我国,孩子的抚养费不是由国家部门征收的,而是有孩子的家庭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按时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抚养费不同的是,社会抚养费是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征收的,所以社会抚养费和抚养费就是不一样的。结合您所提出来的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我们就区分为您回答吧。
  一、免征收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1、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管是社会抚养费也好,还是抚养费也好,肯定都是针对一些经济收入确实有困难的成员来说的。我们首先来说社会抚养费,如果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时候,真的有困难的话,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向当地的计划生育部提出申请。还有抚养费的减免也是总会有困难的话,可以减免抚养费。
  
  
  


·一、离婚财产分割申请执行书范本如何书写?
      一、离婚财产分割申请执行书范本如何书写?申请人: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


·新婚姻法关于分居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时对于很多夫妻来说财产分割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财产分割一般是平等分共同财产,如果协调不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合理分割共同财产。下文对新婚姻法关于分居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财产分割的定义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


·起诉离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夫妻中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只要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那么就会进入诉讼程序。此时打离婚官司,就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不过此时的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两方,那实际起诉离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起诉离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离婚协议书复婚后再离婚还生效吗
      离婚协议书复婚后再离婚还生效吗?离婚协议在复婚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


·婚姻关系结束了,贷款未还清的按揭房如何分割?
      1、1.离婚时按揭房屋归属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按揭购房,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n...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


·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一、协议离婚抚养费可以更改吗?
      一、协议离婚抚养费可以更改吗? 可以。根据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重大疾病等突然情况,亦可要求另一方支付应付费用。 (一)、增加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社会上出现了闪婚族,也出现了闪离族,似乎您对待婚姻也不像以前那么忠诚了,对待婚姻很草率,没有责任感。在离婚时没有孩子比较好办,然而假如离婚时已经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要归谁呢?今天我们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判”进行相关介绍。 一、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


·离婚手续要在哪里办理?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不论是哪一种方式下的离婚,当事人都需要到相应的机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具体来说,离婚手续要在哪里办理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


·离婚什么情况下能要补偿
      离婚什么情况下能要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