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劫罪中暴力的认定是怎样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之所以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比抢夺罪重,主要是因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行为,以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目的。此时就很容易造成被害人人身的损害,因而在处罚上面自然也是要重一些的。但现实中对抢劫罪中暴力的认定比较复杂,下面就请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一、抢劫罪中暴力的认定是怎样的“暴力”一词,在刑法中非常常见,涉及到“暴力”的罪名和行为有很多,诸如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乃至特殊防卫中的“行凶”等。上述诸罪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国外学者将“暴力”的含义分为四类:一是最广义的范畴,认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可以针对人,可以针对物。二是广义的范畴,是指对人不法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的一切情况,可以直接行使,也可间接行使(如对物行使有形力借以对人身形成物理影响) 。三是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四是最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大众用语进入法律领域后,便成了规范用语。因此,理解某一刑法用语的含义,不但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作背景,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具体的问题框架内加以分析,对之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具体到抢劫罪,我们认为,应当采纳上述广义范畴的观点。理由是:首先,直接对物行使不法有形力,从而攫取该物,在我国刑法中属于抢夺罪;其次,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必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即可攫取财物。如突然将门从外拴住,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将放置在外面的财物掠走;最后,暴力也不必非得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始终处于反抗状态。所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既可能是“当场取走”,也可能是“当场夺走”。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不等于事实上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甚妥当。评价行为的程度应当从整体、从结局来判断,不应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判断之基准。而且,既然“足以压制”,怎么还会“事实上不完全压制”?再者,对“足以压制”的判断即便是采纳群体性一般性经验认识,并认为这是“从客观的基础出发看待问题”,但实际上这仍是难以定夺的甚至是不可定夺的,因为抢劫罪极其多发,其情形也是繁复多样,各不相同。而暴力的程度也是一个极其重要、不可忽略的要素。关于暴力的程度,其上限可以是故意杀人,即可以是直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以彻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取走财物。显然,《刑法》第263条的法条表述中并未排除“故意杀人”这种手段;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抢劫案件都是以此为手段,如2003年1月18日发生在沈阳的建国以来最大的抢劫银行运钞车案,行为人采用爆炸的手段抢劫运钞车,当场致3人死亡。再者,将“故意杀人”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不再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也是符合“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基本理念和原则。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完全支持了学界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特殊防卫中的“行凶”与此相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的“暴力”亦应与此相同。然抢劫罪是极为特殊的一例,决不可不加分析地扩大化,如强奸罪中的“暴力”程度的上限则是重伤害,如果将被害人杀死后奸尸的,应认定为“侮辱尸体罪”。暴力程度的下限原则上无限制。如:某人手提一个提包行走,行为人从身后突然猛击被害人提提包的手背一掌,被害人由于疼痛而松手,行为人捡起提包迅速逃跑。虽然只有一掌,但由于是针对人身实施的不法有形力,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行为的逻辑结构,即便与大众观念上的“暴力”有殊异,但仍不影响构成抢劫罪,绝非抢夺罪。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探讨。即“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或在所谓的还款凭证上签字,甚至当场将欠条销毁;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欠条或转移某些财产的同意书等。第一种情况中,行为人占有财物在先,其当场使用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得“标的物”当场“合法”转移到行为人名下,因为被害人已经当场被迫放弃了自己对标的物的权利,所以,似可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情况中行为人只是取得欠条或转移某些财产的同意书,而欠条等所代表的权利能否实现还尚未可知,其当场取得的只是权利凭证而已,所以,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法律中有规定,抢劫过程中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此时对这些行为的要求比较高,而这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抢劫罪的处罚最高可以达到死刑,当然此时一般是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对罪犯判处死刑。
  
  
  


·爆炸罪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爆炸罪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预备是...


·有期徒刑5年能否缓刑或者减刑吗?
      一、有期徒刑5年能否缓刑或者减刑吗? 有期徒刑5年能否缓刑或者减刑。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


·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有什么不一样
      职务侵占罪与抽逃出资罪有什么不一样(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怎么判刑
      一、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怎么判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判刑, 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怎么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企业会进行预防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根据主单位招标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需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则需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怎么写?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


·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量刑意见
      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量刑意见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量刑意见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吗?
      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观念也在逐渐的深入人心,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比如诈骗行为,最近几年,行用卡的使用十分普遍,因而信用卡诈骗也比较常见。那么,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


·开设赌场罪判多久,如何对开设赌场犯罪处罚?
      现实生活中,不仅参与赌博可能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连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工具等,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即开设赌场罪。那么您知道我国对开设赌场罪判多久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开设赌场罪判多久如何对开设赌场犯罪处罚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盗窃罪都是对公民的财产权利的侵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能明确的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那么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两者的定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


·诈骗罪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诈骗罪办案流程是怎样的诈骗罪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