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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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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一帮犯罪与故意犯罪是存在较大的差别的。并且一般犯罪与故意犯罪不仅仅是所判的罪行不一样。其实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一般犯罪我们都有所了解,那对于故意犯罪构成的构成因素有哪些呢?为此我们做了以下介绍。
  审查起诉中,犯罪故意如何认定1、对犯罪故意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把握。2、对“目的犯”的特定目的可从其客观行为判断。
  
  3、对特定犯罪对象认识是否“明知”应综合相关环境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起诉总体标准。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看,相当数量的犯罪尤其是暴力型犯罪或者以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行为,主观罪过状态大都能从客观行为中推断或者反映出来,只有存在结果加重情形的犯罪,主观罪过的证明对行为定性才有意义。一、犯罪故意的一般证明标准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对受追诉的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违法目标不顾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严重违反特定领域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补而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有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被追诉人不计后果,对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二、“目的犯”特定目的的证明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形态,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范畴。目的犯主观要件除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要求,还要审查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特定目的。我们认为,对犯罪目的的证明,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从被追诉人对实施犯罪行为动机、起因、条件的供述内容判断或者推导。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予以判断。重点从被害人陈述其遭受侵害的过程的有关内容进行判断。如,要证明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可从被害人的陈述判断被追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3.从其他证人证言的内容中判断。即从证人证言的相关内容推断被追诉人实施犯罪时的目的。如,对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犯罪目的的判断,可从被害人亲属的证言中判断被追诉人挟持被害人,是否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被追诉人是否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过财物,是否以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释放被害人的条件等等。4.从被追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推断。例如,要认定被追诉人具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可通过对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予以推断。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携款而逃;任意无度地挥霍集资款,无法归还集资款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法返还集资款;实施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客观上无法返还的等等。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推断被追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三、“明知”的证明刑法分则对某些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从认知因素上作了“明知”的限定,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要求被追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对这类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还要证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所处的状态是“明知”的。对特定犯罪对象认识“明知”的证明,关键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犯罪前对构成犯罪的特定对象的性能状态是否清楚。如果具有下列条件的,就可以断定被追诉人对特定犯罪对象的状态是明知的:1.现有证据能表明被追诉人曾被告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相关机关的宣传,已经知晓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如被追诉人通过司法机关的通缉令,已知晓对方是犯罪分子。又如工商管理部门曾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样式在电视节目或者开设的宣传栏目展示过,并明令禁止再行销售的,被追诉人还依然销售该商品。2.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人就被追诉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曾被专业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告知过。如被追诉人曾被医院告知患有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曾受过专业培训,并根据被追诉人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能够判断其熟知被追诉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获得特定商品,再将该商品出售牟利,据此可以推断出被追诉人对特定对象所处的伪劣、假冒状态是清楚的。5.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为他人提供金融转账、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金融协助服务,或者现有证据能证实他人请求提供金融帮助的方式和渠道诡秘。6.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曾被告知或者以明显优厚的报酬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7.现有证据能够表明被追诉人获得特定物品渠道不正当,与市场通行价格相差甚远,用途不正当等。对构成特定犯罪对象所处状态明知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只要根据上述标准的一项,有的则要结合几项才能判断,得出是否明知的结论。其实一般来说,故意犯罪构成的罪行一帮都判的比较的重,所以他从所适用的情况来看就与一般的犯罪有所区别。大多数时候,犯罪都是有主动因素的,但也有很多都是外因所迫。所以法律对于这两者还是区分来看的,不同的事情适合不同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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