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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告知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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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批捕以后,肯定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关于告知刑诉法当中还规定了其他的情形。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批捕以后,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序,其中关于告知就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那么,刑诉法告知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刑诉法告知的规定有哪些?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期间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之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5、将开放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
  
  6、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主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主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刑诉法告知的规定主要包括,我国检察院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前,必须在三天之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而且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也需要在三天之内告知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的。另外,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提前三天报批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后才可以正式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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