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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强制猥亵他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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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男性之间的猥亵行为偶尔在公共媒体上有所报道,在其法律适用上却没有相应的条款,男性被猥亵和侵犯的行为在实际中一般被当作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措施也相对轻微,与受害人遭受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相比较明显惩处力度不够,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了强制猥亵他人的规定,那么,应如何理解强制猥亵他人的含义呢?如何理解刑法中强制猥亵他人的含义?在刑法修正案(九)没有提出前,我国的刑法只规定了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将构成猥亵罪,这使得男性遭到猥亵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强制猥亵相关条文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如何处理发生在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没有提出前我国法律上尚属空白。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规定,所以男性被猥亵、性侵犯都不按强奸罪论处。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还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属于强奸罪。同性性侵害的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适用《刑法》。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而在一些国外的法律中,如:日本、加拿大、奥地利等国均未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特指女性,奥地利的相关法条中甚至有“同性少年猥亵行为罪”,年满18周岁的男子与少年进行同性间猥亵行为会被认定为这种罪名,主体是年满18周岁的男子,对象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少年。在加拿大刑法中,也有“强制猥亵女子罪”、“强制猥亵男子罪”之分。“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更新” 。和盗窃罪的入罪金额一个道理,如果还以多年前的老标准,那显然不符合实际。刑法修正案(九)将条文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仅仅只改动了两个字,但意义很深远,男性的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综上所述,强制猥亵他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以通过,既是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同时也是体现了不管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性被同性猥亵和侵害的行为原来可适用于流氓罪,但97年后出现了一段时间的真空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现在又重新有了更清晰明确的法律条规来更好地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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