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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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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 新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侵犯有关法律规定的违法事件,相关情况的认定,一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动机和目的进行认定,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其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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