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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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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一、建设方工程欠款怎么计算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建设方工程存在欠款的行为,必然对施工方造成的利益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相关情况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赔偿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对相关赔偿及利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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