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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20万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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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女方要20万合不合理?
  
  一、离婚女方要20万合不合理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1月1日生效)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男方有违反以上条例的,女方可以请求法院判理男方给予赔偿,但20万元一般不太合理。
  
  二、女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双方应尽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综上所述,一般来讲只要男方没犯重大错误,女方要求20万的赔偿都是不合理的。除非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合理,要求20万的具体案例。否则只要男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女方要求的二十万精神损失费都是不合法理的,并不会被法院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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