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继父母需要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tjlytel}}>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tjlytel}}>根据对相关法条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反面解释,继父母在与生父母离婚时也具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tjlytel}}>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3、问题的反面,即离婚时继父母是否有权利要求抚养继子女?参看案例:

  

    原告邢某诉称,2007年9月28日,其和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其女靳某(1995年生)与被告形成抚养关系。2015年11月2日,其和被告协议离婚。离婚不久,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抚养靳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和靳某甲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其中靳某于1995年9月7日出生。2007年8月18日原告和靳某甲离婚,靳某甲抚养两女一子。后双方协商靳某由原告抚养。2007年月2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靳某由原、被告抚养。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离婚。离婚时靳某已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女儿靳某已年满18周岁,不满足抚养关系的法律要件,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

    本案中法律关系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明确。抚养针对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tjlytel}}>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就读的;(2)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等。倘若靳某已满十八岁且在校就读,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继父母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本案中的靳某在原、被告离婚时已年满18周岁,故不符合抚养的年龄条件,所以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分析:1)文义解释。《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的核心文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权。2)体系解释。上述条款规定在《婚姻法》家庭关系中,在离婚之前,从体系分析,<{{tjlytel}}>上述条款应仅在婚姻存续期间适用。但在根据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从法统一的角度,《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含义及于可能文义,即在离婚后,继父母有抚养权。3)反面解释和目的解释。亲属法的一般原理认为亲属分为三种,血亲、<{{tjlytel}}>姻亲、和配偶,抚养权源自监护权,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产生源自血亲,这种来源的正当性在于人类社会的繁衍发展,即使父母偶有损害子女利益的现象,但社会对亲子关系的基础却从未动摇。姻亲相较于血亲,不具有上述的合理性,因此继父母不具有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母视为拟制血亲,从法律上取得了血亲的身份,进而取得抚养权。

    但是,抚养权最根本是建立在血亲上,姻亲关系,<{{tjlytel}}>即使是拟制血亲,在现行法中亦不能对抗血亲形成的抚养权,故继父母抚养权的主张不能对抗生父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13年失效的最高法1988年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也表明了相同观点,继父母具有抚养权,但不得对抗生父母。

  

    当然继父母也可以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向民政局登记收养继子女,变为合法的收养关系。此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收养关系,<{{tjlytel}}>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并可以对抗生父母。

  4、窗体顶端

  4、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tjlytel}}>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5、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是否继父母是否给付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首要条件。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tjlytel}}>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或教育费就应认为继父母是在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多数体现在对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上的负担,只是继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 2)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是否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关怀。 <{{tjlytel}}> 婚姻法要求父母对子女应尽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的全面义务,而这些要求,并非所有的父母均能达到。因此,在对继父母的实际抚养教育能力与行为进行考察时,不应作出苛刻于父母的要求。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否达到一定的期限。 这是衡量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另一个条件。在确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应规定一个时间下限,即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持续进行的最短时间,一般认为五年比较合适。

  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tjlytel}}>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如果是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有扶养关系,但是如果是成年继子女的,由于已经成年,双方并不能形成抚养关系。

  

  6、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tjlytel}}>继子女未成年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tjlytel}}>法院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tjlytel}}>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

  7、案例一:

    钱某与离异军官姚某于2008年结婚,姚某带有一个5岁的儿子,钱某、姚某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母也再婚,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4年姚某在一次外出执行任务时因事故死亡。<{{tjlytel}}>姚某死亡后钱某与孩子共同生活。2015年钱某再婚,遂与孩子的生母宋某协商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宋某承担抚养义务。被抚养人要求与继母继续生活。

  

   1)继父母子女关系并非不能解除。

  

    原告与姚某再婚后,被抚养人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原告与被抚养人之间已建立起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关系虽不因孩子的父亲姚某死亡而自然终止,<{{tjlytel}}>但并非不能依法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解除。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对生父母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补充,属于第二顺位的抚养与被告抚养关系。对已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但法律也尊重继父母的意见,对于继父母离婚后不愿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本案中钱某与姚某虽不是离婚,但由于姚某的死亡,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情况类似于离婚,现原告已再婚,<{{tjlytel}}>且不愿意抚养继子女,符合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故应当尊重原告的意愿,支持原告的诉请。

  

    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

  

    《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一直未尽父母的抚养义务,<{{tjlytel}}>被抚养人的生父已经死亡,原告在姚某死亡后已经尽到了继父母的抚养义务,现原告再婚,要求解除与被抚养人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母应当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被抚养人要求与继母继续生活,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再婚的情况,原告不愿意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与其生母宋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

  从而,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例二:原告王某(女)<{{tjlytel}}>于1999年12月22日与他人未婚生一男孩王小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孩王小某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抚养教育。2009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争吵后,原告王某带男孩王小某回娘家生活,与被告李某分居。<{{tjlytel}}>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王某同时要求抚养男孩王小某,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裁判:1)关于是否应当判决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2)关于男孩王小某的抚养问题,<{{tjlytel}}>因被告李某不同意抚养,应当由原告王某抚养,这是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tjlytel}}>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其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3)李某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王小某的子女抚养费,李某与王小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王小某与李某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没有义务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效力怎样的?
      夫妻感情不和之后,一般来说为了维护各自的声誉等,不少离婚夫妻都会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当然在夫妻离婚之后,对于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都是夫妻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有不少人会问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效力怎样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_...


·离婚后小孩探视权几天的探视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未获得子女归属权的一方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探视的具体时间、范围内次数、时长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参与调解,拒不执行的,法院可派人陪同探视子女。若其中一方有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探视将被终止。探视方可拥有离婚后小孩探视权几天进行探视?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的内容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的内容一、离婚官司财产分割的标准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女方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不管是出于怎样的原因,在女方想要离婚的情况下,不见得男方就一定同意,于是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对于想要离婚的女方来讲,此时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想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重婚公诉书应该怎样书写
      重婚公诉书应该怎样书写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______案由:重婚罪诉讼请求:被告人______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自诉人与被告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婚,____...


·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
      有的人认为如果配偶下落不明或者在监狱服刑的话,那这样的情况下就是不能离婚的,只有在找到了对方或者对方刑满出狱之后,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现在,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服刑人员可以离婚吗?这个问题...


·女方怎样才能争取到抚养权?
      女方怎样才能争取到抚养权?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一)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二)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


·起诉索要抚养费的起诉书怎么写?
      抚养费是子女在生活上所需的费用,是必须做到的法律义务。要注意起诉索要抚养费的规定中指出,不是子女所有花销都必须父母承担,年满十八岁的子女也没有资格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无论父母有无支付抚养费,子女在其年老后都必须进行赡养,抚养和赡养都是法律规定的,它们之间没有关系。 一、起诉索要抚...


·签了离婚协议能否反悔,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成了必然的选择。婚姻中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债务如何承担都是首先面临的问题,签署离婚协议是我们首选。那么,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签订了离婚协议能否反悔呢?我们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判决错误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解决纠纷的一些方式是比较多样化的,比如说民间方面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就是调解,在诉讼方面就是民事诉讼饰,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当然在处理这个诉讼过程当中,有可能法院会做出一些错误的判决,这个时候需要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判决错误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


·婚前隐瞒病情新婚姻法是怎么说的?
      按照之前的规定,年轻人结婚前得进行一个体检,如今已经没有这个强制规定,于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出于担心,会隐瞒病史。其实这也是一种对婚姻的不负责,针对隐瞒病情的,新婚姻法给出了解释。那么婚前隐瞒病情新婚姻法是怎么说的?下面我们就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一、婚前隐瞒病情新婚姻法是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