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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可以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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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复议吗
  
  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办理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在办理时应该向具有行政复议能力的当事机关进行申请,递交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案件的实际情况、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我国复议机制的范围内的,应进行相应的办理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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