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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指认可以刑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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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指认可以刑拘吗?
  
  一、被害人指认可以刑拘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要素
  
  (一)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二)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
  
  (三)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四)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之发生持否定态度。
  
  三、知识点拘留期限
  
  1、公安机关的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期限: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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