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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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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为向女方家支付的。但是男女双方结不成婚或者很快离婚的,就可能导致彩礼纠纷。但实践中也不是任何情况下彩礼都要返还。那离婚时,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生活中,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是需要返还彩礼的。上文中,我们为您总结了五种离婚时不用返还材料的情形。目前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而且由于法律规定不多,各地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时的处理办法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遇到相关纠纷的时候,建议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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