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审理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法官对于证据进行判断。那么,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
  
  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出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九条 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条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鉴定委托由地方法院出,还是上一级法院批准这个问题?答案其实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出具。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规范,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去只执行,不得随意委托


·广西征地补偿
      广西征地补偿近几年来,政府征用土地来搞建设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针对这个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那么广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政府通过征用那些没有被利用起来的土地来搞城市建设,这对于社会公民而言,也是一件好事,因为国家会给予公民不同的赔偿标准。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缴什么税?转让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个人转让和出售土地视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缴纳的金额是多少,所以,本站的我们专门为您整理出有关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缴什么税的有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增值税(出让方):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二、印花税和契...


·征地补偿不服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国家有关部门其实已经对征地工作当中的一些乱象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惩治了,征地补偿款的最终发放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履行的,不排除有些人在面对巨额诱惑的时候就丧失了原则,现在拆迁户本人在此之前了解过的征地公告以后就能够计算出来征地补偿款的,但征地补偿款和自己预想的不一样当然也能够提出争...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


·防范先拆迁后征地侵犯农民权益的措施有哪些
      防范先拆迁后征地侵犯农民权益的措施有哪些 1、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


·民法总则有土地纠分吗
      民法总则有土地纠分吗?近几年,由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因此,由于土地产生纠纷的案例也在增多。我国公民对于土地有使用权,这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的一种法律,那民法总则有土地纠分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有土地纠...


·农民土地新政策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农民土地新政策都包含了哪些内容?相较于我国的城镇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的缓慢落后,甚至有不少地区还挣扎在贫困线上。为了能拉动农村的经济发展除了外来引进之外从内部开始改革也很重要。而内部的改革最主要的还是土地改革,毕竟土地是很多农村地区人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农民土地新政策2...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


·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中有一种是土地出让,同时土地出让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涉及到较多的手续,同时当事人还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那么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


·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林地承包权可以继承,林地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


·银西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银西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银西高铁的投资代价是非常的大的,该高铁是从银川站直接通往西安北站的,所以在高铁整个修建的过程当中,西安以及银川等地区的工程都是要相互进行配合的。银西高铁途经宁夏,所以宁夏很多市民自然也非常迫切的关注银西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个问题。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