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有什么规定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有什么规定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及第23条规定,现行物权法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3、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二是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187条所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
  
  
  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注:1、同一效力等级,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房屋抵押合同适用《物权法》;2、实践中,不少抵押人利用《担保法》这一规定,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而不办理抵押权登记,从而使债权人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贷款给债务人后却无从获得抵押权担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等级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等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把握以下几点: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该如何处理?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无效原因,如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总之,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然而,事实上,只有房地产经营权被转让,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不会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处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由于登记部门不能申请抵押登记,则当债权人向债权人交付适当的证明时,出质人可以确定债权人优先购买财产。
  
  
  
  


·合同诈骗罪管辖地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是否有管辖权
      合同诈骗罪管辖地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是否有管辖权?关于合同诈骗罪合同履行地的公安事由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现今农村大多数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而留在家里的老人也没有多大的能力可以去种地,因此,一方面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土地可以充分得到利用,因此,就出...


·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新政策是:完善土地征收政策,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远保障机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府划分的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证吗?
      政府划分的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证吗? 在政策变化之后,土地一向是属于国有资产,在名义上是属于所有的人民的,所以个人在征用时必须向国家缴纳税金,并且只能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同样的,如果是政府划拨的,也就是问政府划分的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证吗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都是有的,但是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什么 农村土地被集体征收的情况在近几年来越来越频繁,但集体土地征收也并不是无偿的,在我国就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有补偿的,那么你是否知道补偿多少钱?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这一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大支柱。越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大支柱。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和外来打工者选择买房,房价也随着购买力的增长而增长,买房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那么,房屋新政策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房屋新政策有哪些? 1、金融房贷紧缩政策: 目前北...


·连徐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连徐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高铁建设突飞猛进,很多地方都在修建高铁,其中连云港到徐州正在修建连徐高铁。在项目前期,建设部门会对铁路沿线土地进行征收,涉及到的农户可以拿到一笔土地补偿款。那么连徐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不妨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江苏省征地迁坟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征地迁坟补偿新标准 江苏省征地迁坟补偿新标准 土地征收的有效条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依法进行征收。 (一)迁坟注意事项: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


·汉中市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汉中市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城镇化的步伐越来越快,也有越老越多的农村的土地被企业或者是当地的政府征用来进行更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的投资规划,对于这部分被征用的土地,各个地方会给土地的使用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来保证这部分无土地的群众的正常生活,那么汉中...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个人原因或是其他原因,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不能随意转让,必须要符合规定。而且其中也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情况,那么你知道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有哪些规定吗?有什么限制条件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看一下吧。一、土地使用...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域所需材料有哪些?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域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域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