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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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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范文 征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地用好建设用地,规范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管理,快速、平稳、有序、可控、高效地完成某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据甲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作职责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配合、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李某任协调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李某主任负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甲公司要求,配合地方的地拆迁工作,协调各分部与地方和各分部之间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项目部职责
  1、主要负责市(县)以上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的计划安排及项目设计文件所列的征地数量,协助配合督促甲公司、地方政府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2、组织分部人员到现场对设计文件中征地、拆迁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第一手资料。
  3、协助联系和督促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4、协调分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建设永久和临时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确认工作。
  5、负责做好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征地拆迁与地方的协调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7、收集征地拆迁资料,汇总征地拆迁各类数量,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台帐,定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征地折迁方面的有关情况。
  8、审核汇总临时用数量并报地方政府完善审批。
  9、指导、督促分部编制建设用地竣工文件。
  第四条 分部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管区内市(县)以下征地拆迁工作。
  2、按照设计文件及图纸,负责组织对现场管区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的第一手资料。
  3、负责与当地村、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各类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清点,并按要求及时登记造册。
  4、协助项目部联系和督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5、负责解决日常施工中与地方的矛盾,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项目部进行协调解决。
  6、负责本管区内临时用地等的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三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永久性用地征拆工作由各市县政府负责,项目部、分部协助。
  第六条 分部负责征地界的测量复核、地界沟开挖、土地征用数量和建(构)筑物拆迁数量丈量确认等工作。
  第七条 分部实施编制整理建设用地竣工文件,埋设地界桩。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协调甲公司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和领取国有土地的使用证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组织分部对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临时用地和其它拆迁补偿工作管理
  第十条 分部在取、弃土(碴)施工时,需按设计指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指定的取、弃土(碴)场地点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时,分部需及时与项目部联系并报业主,经业主、设计、监理现场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分部必须严格按照先挡护、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取、弃土(碴)场施工,对使用前和使用完毕后的地形地貌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绘制平面示意图,并与地方办理交接手续报项目部,项目部汇总后报甲公司备查。
  第十二条 其它施工零星临时用地必须本着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统筹安排,在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由分项目部负责平整和恢复并交还被租地方,同时与被租地方签订交接协议,并报项目部备存。
  第十三条 分部负责与县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乡(镇)、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签订取、弃土(碴)场临时租地、改移道路的占地补偿协议及其它经项目部确认同意的有关零性补偿协议,并报项目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征迁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综上,征地拆迁管理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落实到负责人,其次,做好工作流程,确保拆迁管理工作做到有条不紊的进行。法律对于征地拆迁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无论是赔偿款还是拆迁程序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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