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一、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农业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债权性质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
  
  
  这不仅是因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变迁开始时,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农民要保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成约定的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地制度改革的成本。
  
  
  (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是发包人投资并承担风险、获得收益,承包人经营管理并依约定获取报酬,承包人仅仅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性等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
  
  
  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要以合同为依据,并适用合同法的法理,受制于合同法规则。
  
  
  (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组成部分。
  
  
  农民以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为对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而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
  
  
  (六)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上看,上述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本质上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对世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这种集体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社区成员只有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主要表现在: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农户进行土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的产权基础,从而具有物权的一般权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土地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使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而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自物权属性的、且呈现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变迁趋势的、特殊的土地权利。
  
  
  对于农业承包合同等事由而发生的一般纠纷案件,若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的请求,此后,若是还想向法院起诉,就必须说明为何不在时效内起诉的缘由,并且需要提交关于案件审理的详细信息。
  
  
  
  


·怀孕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怀孕遭辞退如何要求赔偿
      虽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原则上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刚好遇到劳动合同到期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女职工怀孕合同到期了怎么办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怀孕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


·啤酒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啤酒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啤酒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供需双方的利益,特制定如下销售政策: 一、瓶装啤酒的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 1、产品名称: 2、产品规格:瓶装啤酒有精装塑包(1乘9)和彩箱包装(1乘12)。 ...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顺利的履行,许多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会签订一个担保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义务。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是怎样的,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


·合同履行期届满没有实际履行怎么样办
      合同履行期届满没有实际履行怎么样办 1.本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债权人自始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等犯罪,违约方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因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在事实上或...


·遗产纠纷律师费用什么时候支付一般是签订委托合同后
      遗产纠纷律师费用什么时候支付一般是签订委托合同后一定时间给付。另外主要是根据合同来确定,对于给付时间都是可以协商的,另外还是可以风险代理的。但是律师费不能超过诉讼标的额的30%.(1)如果不是风险代理:一般是在签定委托合同后就支付。(2)如果是风险代理:签好委托合同后,先支付部分...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


·中标签订合同后毁约处理方式有哪些
      中标签订合同后毁约处理方式有哪些?(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违约金(五)定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变更可以吗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变更可以吗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有多长
      合同的履行通常都是有一个期限限制的,但针对租赁合同这种比较特殊的合同来讲,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而当事人仅仅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就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做出约定。下面我们来告诉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有多长。 一、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有多长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况
      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况 一、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况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