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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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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下列5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分、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分或股权等方式处理。(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却在离婚之后实际取得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一般说夫妻双方的财产,其实就是指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不一样的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个人财产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可以主张分割的。至于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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