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抵押登记续期有哪些相关内容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房产抵押登记续期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房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简介
  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
  1、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
  2、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
  3、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三、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房产抵押登记续期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实际上是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因为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有权行使抵押权。  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并不一定要立即办理延期登记。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或抵押物的灭失才能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并未认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以后二年抵押权归于无效,但按《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等方式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即有很多可能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对此一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因而,应在这一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登记。这种登记应按当事人的协议来确定如何办理,如当事人约定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或是以贷款还贷、作为新的债权重新设定担保。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登记。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当事人之间自主的民事行为,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办理延期登记,还是选择行使抵押权,或是既不办理延期登记也不行使抵押权,都应当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决定。登记机关对此既不干预,也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上面的仔细了解,我们对房产抵押登记、简介、受理单位以及房产抵押登记续费都有所了解。房子跟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对于它我们应该彻底地去了解。以免我们在这方面吃亏。在决定做什么事情之前,都应该仔细认真地去了解。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私自拿走债务人的房子违法吗
      1、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时,债务人如果不在场,则债权人有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如果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且债权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进行威胁等手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虽然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则...


·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是多少?
      我国房屋买卖市场依然非常火爆,买房的人特别多,发生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也是日益增加,那么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是多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为什么同样是买卖农村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有些法院就承认它的效力,而有些法院则会否认它的效力。那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农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吧。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怎样的 农村的住宅出售给...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 1、乙方租用该房屋,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违法使用房屋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租赁该房屋期间,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不得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同时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众所周知,二手房因为其特殊性与一手房即商品房有着很多不同,在交房时我们看到的不是新房,因此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是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比如说房屋的产权问题,质量保修问题,按揭贷款问题等等。那么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条件 一、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有什么条件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何判定一房多卖的情况?
      如何判定一房多卖的情况?申请人需要拿房产证复印件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到档案局查档。如何防止一房多卖情况:一、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时要注意,卖房者有可能是一房...


·在当今社会中,买卖房屋是十分常见的事情,由于房价飞快上涨,大
      在当今社会中,买卖房屋是十分常见的事情,由于房价飞快上涨,大部分人的经济条件又十分有限,很多人在买房时会选择购买二手房,购买二手房需要谨慎小心,所以买卖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转让成为了买家十分关注的问题。下文详细回答了购买二手房土地使用权需要过户吗这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


·出租房矛盾纠纷有哪些?
      出租房矛盾纠纷有哪些?矛盾纠纷分类包括: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2.行政纠纷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


·一、房东违约店面合同没到期该如何赔偿?
      一、房东违约店面合同没到期该如何赔偿?(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


·俩人离婚房证写两个人名字怎么判?
      俩人离婚房证写两个人名字怎么判? 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