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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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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3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公安侦查阶段若干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10日以内...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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