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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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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很多人来说,只要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的话,可能就会想有更多的利益。但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股东在公司当中,他既享有权利,同时他也是负担义务的。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您介绍。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故股东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足额出资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抽逃出资是指在出资完成后又抽回出资。
  
  (一)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形式,损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东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首先,对于股东来说,他既然在公司当中出资了,那么他肯定是具有不得抽逃资金的义务。其次就是公司的股东,他必须要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至于公司股东的权利,当然第一个最主要的权利就是享有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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