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务侵占罪刑法多少条?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当中的一种,虽然这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但法律中规定这里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在《刑法》中也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究竟职务侵占罪刑法多少条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多少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上文已经给出了答案,在《刑法》第271条中,就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此时结合到具体的犯罪情节,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太一样的。另外,现实中也要注意区分一下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什么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其特点有:(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


·什么情况下抢劫罪可判死刑
      我国对抢劫罪的最高处罚为死刑,当然一般是行为人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时候,才会适用死刑。并且,还会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那么通常情况下什么情况抢劫罪可判死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可判死刑的情况 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


·集资诈骗罪八种情形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八种情形有哪些? 一、集资诈骗罪八种情形有哪些?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集资诈骗罪(《...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规定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其实并不是一回事,对于一些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定罪标准之后,才会认定相应的行为是构成了犯罪的,否则就不能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处理。那您知道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


·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而要想对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则首先要满足此罪的主体要件。到底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怎样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犯罪中止的类型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类型是什么?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是怎么规定的?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行为,可能涉嫌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是犯罪。另外,本罪的主体也是特定的,仅限于铁路职工,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成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那么,我国对铁路...


·如何防范伪证罪?
      律师在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全过程中,经常会不同程度地遇到来自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无原则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托罪责的请求,甚至也有少灵敏人以金钱为诱饵,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搞假证明、作伪证,其违法要求已远远超出了刑事辩护律师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