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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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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只要单位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的,那么不少人就认为单位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属于拖欠工资的。那么您知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
  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二、单位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但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允许单位提前或推迟一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构成拖欠工资的。而具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况,我们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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