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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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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上几乎已经不存在无限责任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企业,股东可以享有分红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故股东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二、足额出资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抽逃出资是指在出资完成后又抽回出资。
  
  (一)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形式,损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原则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知公告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3、175、177、185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三)诚实清算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禁止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公司才有设立的基础,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资金才会充裕,由此债权人的权益才有可能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发现其他股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可以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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