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承包土地的人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灭失,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2)处分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其它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
  
  1、是具有发包权;
  
  2、是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3、是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是依照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4、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的原因可能有3种原因,可能是因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也可能会是承包土地灭失或者使用价值丧失,最后一种就是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并且没有继承者的情况,在判断经营权灭失的时候是需要注意这几个原因的,另外关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是应该了解的,并且在承包的时候双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国对非法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非法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非法占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本罪与非法...


·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各个城市征地都在紧张有序的在进行中,而对于征地的补偿款各个城市也制作了出来,就是为了能给您一个准确的标准,那么对于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是根据宁乡县的位置、地类、面积、还有青苗的种类、数量来进行计算,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按照预征地公告发布...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一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那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同时土地也让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多地推行新的土地确权政策以及承包制度,接下来就以广东省为例,具体来了解一下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明年3月底前完成确权...


·土地使用证划拨和出让有哪些区别?
      土地使用证划拨和出让有哪些区别?土地使用证的取得是土地使用者合法利用土地的凭证,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就有权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等。虽说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和出让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土地使用证划拨和出让在某些层面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在我国取得建设用地主...


·拘役关在什么地方2023
      拘役关在什么地方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名字应该有几个本?
      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民事主体在通国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带齐相关材料之后,向当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关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请求,若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名字应该有几个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名字应该有几个本? 土地使用证只能填写一人姓名。如果需...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农村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方式,土地拥有者可以因为某些原因将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得利益,不至于让土地荒废,同时也能让其他人使用土地以获得利益,这是一种互利共赢的经营方式,那么搞清楚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有哪些
      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有哪些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现如今我国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然而有很多人并不知道作为少数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内容具体有哪些。为维护百姓自身权利和利益,以下文章将普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内页相关内容,了解相关知识。 一、集体土地使...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住宅使用年限是广大群众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很多家庭的主要财产能否得到长期的保障,而近期新闻有报道部分地区的住宅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部门要求补缴费用的行为,让群众不禁思考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下文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


·巴南区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巴南区征地补偿是怎样的一、巴南区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