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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报案材料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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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当中的那些老赖,在躲避自己债务责任的这件事情上也真可谓是不断的翻新着各种的耍赖的手段。对于这种拒执行为,很明显的各地的人民法院都还是需要重拳出击来进行打击的。因为当事人在执行法院判决的时候是一种非常消极的态度,作为拒执行为的相对人肯定还是只能通过司法解决这件事情的,所以有人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拒执罪报案材料是如何规定的?
  
  一、拒执罪报案材料是如何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意义不大,因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很显然法院的判断更具权威性。当然,法律并不禁止被申请人报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其实关于拒执罪当事人只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为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对当事人是否构成拒执罪进行定罪的,对任何公民的定罪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这种权力的。所以需要准备刑事案件的自诉状,对方拒绝执行的相关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报案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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