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抚养义务吗?是怎么规定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及对自我权益的保护越来越清晰明了,现在离婚的情况已经上升了很多,当然对于父母双方而言在离婚后会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履行,尤其要解决的就是双方子女的问题,那么父母双方离婚后抚养义务吗是怎么规定的?本站我们为你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离婚后双方相互不再有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3)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二)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三)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离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除非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其实从婚姻关系解除的那一刻起,双方已经没有相互间的抚养义务了,能把两人联系在一起的应该是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这在于法律上宣判的相关权益的归属,当然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完全解除抚养关系,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怎么办
      夫妻离婚丈夫转移财产怎么办 在一方有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候,其实就算夫妻没有离婚,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并且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离婚的时候有这一行为,那往往就是对行为人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有这样的情况,一年之内也可以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分...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是什么? 法院在接受与公民主观情感有密切关系的案件时总是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才能做出判决,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的孩子抚养权争议就更加让法官难以判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给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是...


·国家赔偿法中的原则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


·强奸罪有了女方的谅解书可以不坐牢吗?
      强奸罪有了女方的谅解书可以不坐牢吗?不能的必须要是坐牢的,但是有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


·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一、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


·离婚时财产保险如何分割?
      1、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


·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
      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侵害国家信用,不法分子用挖擦、涂划等手段,对有价证券进行更改,甚至直接用技术手段伪造有价证券,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那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什么意思呢?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含...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范本怎么写,财产归属怎么认定?
      对于不少离婚的夫妻来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没有签订相应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这就导致了不少夫妻在离婚之后因为财产或者一些方面出现争议,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必要的争端,可以说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是一定要签署的,那么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范本怎么写,财产归属怎么认定? 1、离婚...


·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
      对于未成年子女,要是父母离婚的话,那么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就需要支付其一定的抚养费。那要是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呢?很多人在了解了后果之后,才能认真的来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提出诉讼离婚去哪里办理?
      诉讼离婚是离婚的一种方式,往往是在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采用的。作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做出判决。很多时候,夫妻双方的户口关系比较复杂,并不一定是同一个地方的人。那么提出诉讼离婚去哪里办理?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提出诉讼离婚去哪...


·哺乳期离婚怎么确定孩子归属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有哪些?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关于哺乳期离婚孩子归属的问题,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 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