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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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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加强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在人防工程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一般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各行政区域都有相应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但是很多人对于详细的管理制度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为您提供安徽某市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供您参考。
  
  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三条 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安徽省某市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从制度的规定来看,该市将人防卫生问题和治安、消防并重,非常重视人防工程的卫生安全问题,加强了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安全问题发生。不管您是需要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还是需要拟制单位的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本文皆可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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