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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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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的规范合理化,人们所能够行使的权利也是日渐增多,我们不管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会给国家缴纳各种税金,那么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认同时,这时我们可以提交相关的材料向上一级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地税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哪些?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总结的有关税务复议的信息,在上文中也为您说明了地税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相信您也已经有所了解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所以当出现异议时,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复议,避免造成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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