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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在什么地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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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在什么地方执行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三、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在我国对相关的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的同时,可以执行相应的监视居住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监视。相关的地点应由办案单位进行指定或在相关的被告人居住所在地进行执行,有利于我国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和法律的执行情况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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