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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工会的权利划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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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中关于工会的权利划分是什么劳动者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虽然该规定中的“其他形式”应该包括工会形式,但毕竟没有明确赋予工会以协商权,使工会在实践中行使协商权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国家法律、经济形势和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是发展变化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实施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个人要求修改往往收效甚微,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和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制定者,提出修改要求是非常合适的,效果也会较好。相比之下,《公司法》虽然也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由于《公司法》的规定不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而且重大事项仅限于“改制以及经营方面”,因此,该规定在现实中实施的结果,就是公司只需要听听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就行了,至于最终如何决定,《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这就使得工会的权力大打折扣。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方案和意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确定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协商。既然是“应当”,就是强制性的规定,是义务性的规定。对于工会的作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工会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自己对于此类问题的合理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有效的途径,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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