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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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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解散的效果是什么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其中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就是《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等。除此之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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