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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若该笔债务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或者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生活,此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笔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一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若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或者是离婚冷静期内,未签字夫妻一方并未获得经营体共同生产经营所得利益的,即使未签字夫妻一方在经营体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亦不能据此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认定,应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公平角度出发,审判实践中,应当兼顾债务人及其配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
·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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