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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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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经原告向市规划局申请,该临建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7月,某开发公司经批准在包括原告临建在内的一带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需拆迁原告的临建。在拆迁安置补偿交涉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的临建在市规划局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开发公司对于原告的补偿要求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公司遂向市拆迁办申请裁决。



  

  市拆迁办审理后认为,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裁决对原告的临建不予补偿。原告不服被告市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裁决,以市拆迁办为被告,以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市拆迁办的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拆迁裁决。



  

  被告辨称: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对拆迁裁决予以维持。



  

  第三人意见:拆迁裁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临时建筑在第一次批准的使用期限2011年6月届满前,办理了延长使用手续,应当认为是仍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开发公司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告裁决认为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被告的拆迁裁决,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拆迁裁决。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被拆迁人不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处理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律师网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裁决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作出拆迁裁决。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都是正确的.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


·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式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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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限,主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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