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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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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城;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3、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1、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3、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2、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3、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4、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 征或免征房产税。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关于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用房房产税征收,是国家关于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导向,沈阳属于我国东北重工业城市之一,虽然无法和北京等超级大都市相比,但房地产业的发展一直都是稳步增长,合理规划房产税征收这关系到民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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