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以列举方式当前出现的很多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纳入受理案件范围,适当扩大了《劳动法》原来的受案范围。
  根据《解释》、《解释(二)》的规定,可以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归纳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承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论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另外,《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我们知道,遇到劳动争议我们不仅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的方式等,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们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方面以及客观条件等。我们提醒您,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只要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关机构应受理。您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植皮与不植皮工伤鉴定方面有区别吗?
      植皮与不植皮工伤鉴定方面有区别吗? 这是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的,一般情况要依据伤的轻重来认定处理的,所以说鉴定的结果也一定是不同的,鉴定时要向鉴定机构提交病历的。植皮的情况可能鉴定为二至八级、十级伤残,实际结果由专业鉴定人员出具。为避免伤情变化影响结果,认定和鉴定有期限规定,当事人...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要知道的是,几乎是每一项建筑工程对于工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要知道的是,几乎是每一项建筑工程对于工程质量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会进行一些事先的约定,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建设工...


·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为多久 ?建筑完工以后,各方面的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为多久 ?建筑完工以后,各方面的基础设施都需要有一个质保期,不能说还没用多久就出现了什么问题,这样的话对广大市民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为了规范各建筑工程的质保期,我国特制定了质保期的标准,不达标准的话,是不会让使用的。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为多久的问题,我们将...


·是否由社保局工伤鉴定通知书下发
      当劳动者因公受伤之后,公司都是会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员申请工伤认定,其实除了公司请的机构进行伤残认定,劳动者也是可以向社保局提出请求来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最后是否由社保局工伤鉴定通知书下发?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是否由社保局工伤鉴定通知书下发 1、是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


·受工伤后该走的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怎样走社保工伤赔偿程序,这一直以来是广大劳动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工作中受伤却不知道找谁说理是一件麻烦事,接下来就将在下文中告诉您社保工伤赔偿该走哪些程序。 社保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工伤认定复议等程序。 工伤赔偿不是一步完...


·对于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便应该是工伤赔偿工资怎么算的?
      对于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便应该是工伤赔偿工资怎么算的问题了。我们知道,职工在工作时所受工伤,是享有相应工伤赔偿的,那么工资是否就没有了呢?其实不然。职工因伤停工,同样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而报酬多少,怎么计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本站我们将在下文为你介绍重庆市工伤赔偿工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几年后为永久性的合同?
      劳动合同几年后为永久性的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du合同签10年以上,到期后可以签订无故到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签订无故到期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执...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肯定会带来不同的法律结果:合同有效,则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即可;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除了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效外,其余合同条款都没有效用。在下文中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在许多大型工程中,项目公司比较倾向于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分公司进
      在许多大型工程中,项目公司比较倾向于将工程内部承包给分公司进行合作,但是这容易和挂靠发生混淆,从而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工程的停滞。准确的了解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与挂靠纠纷的区别和责任将有利于您承包大型工程。下面就由我们来带您了解一下吧。 一、内部承包纠纷和挂靠纠纷 在...


·职工走劳动仲裁什么程序
      职工走劳动仲裁什么程序 一、职工走劳动仲裁什么程序 (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