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采用此种方式招标的,发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如何确定招标项目范围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文述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公告发布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和退还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投标
  
  1、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投标方式
  
  投标人按统一格式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中标人对邮寄投标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4、禁止性行为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2)贿标,即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低于成本价竞标;
  
  (4)骗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招标。
  
  六、开标、评标
  
  1、组成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产生方式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标标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若不符合前述条件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发布中标通知、签订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八、报告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中标无效情形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有泄露应当保密情况行为的;
  
  4、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就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控制好成本,用最低的承包价格换取最高的工程质量,这是每个项目所追求的。工程招投标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只有您真正了解了工程招投标程序,遵守招投标程序的原则及其使用范围,才能通过利用工程招投标程序更好的为自己服务以实现低成本高质量的目标。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
      临时工是最近几年流行起来的一种劳动关系,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为主,那么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临时工辞职的待遇怎么样的?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临时工的明确规定,而且临时工和正式员工的差别很大,...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对于仲裁结果显然错误的,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仅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 在广州市天河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还是需要先了解清楚,此时法律中规定的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因为不是所有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下面,我们为你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广州市天...


·我们大家都知道工伤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发生的案例是很多的
      我们您都知道工伤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发生的案例是很多的,对于工伤我们您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工伤在我们国家是有着工伤保险的,是我们的工作岗位要给我们进行缴纳的。工伤待遇保险其中就有包括职业病的范畴,那么职业病在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


·员工不愿意申报工伤应该怎样办理
      员工不愿意申报工伤应该怎样办理公司为员工申请的工伤认定,员工不愿意认定,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用工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监察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各个省市都出台过自己的规章办法。对于青海市民来说,了解《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自己更好的维权有一定好处。那么《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是什...


·劳动合同到期了,续签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
      劳动合同到期了,续签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这涉及双方的利益。那么劳动合同不续签是赔偿还是补偿呢?这是很多劳动者不清楚的地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是赔偿还是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


·职工追诉加班工资可以吗?
      职工追诉加班工资可以吗?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


·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 1、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商品房工程在完成砌筑工序后,泥瓦工会进行抹灰工程。这项工程虽说对主体结构质量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有质量问题的话,也会影响到墙体的使用寿命,并不利于美观。在验收方面,抹灰工程也有规范。那么抹灰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给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