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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诉讼主体,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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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诉讼主体,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二、法律依据
   (一)具体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
   (二)法律漏洞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1、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
  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2、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若以第三人参加,应属《民诉法》中的何种第三人的问题。
  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是以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地第三人与正在进行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总会涉及到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而所谓诉讼主体,无非就是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的问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确定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诉讼主体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被告,第三人能否加入到诉讼中。由于我国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还未将其确定化,因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暂时无法避免的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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