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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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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一、作品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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