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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其复制音像载体。 
    该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以下三项权利: 
    一、播放权。 
    播放权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1、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 
    2、经许可转播、直播节目。 
    二、许可他人授权,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 
    2、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播放经许可转播、直播的节目。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电视台的播放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一、作品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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