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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 
    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 
    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 
    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一、作品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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